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共邵阳市委组织部、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2〕190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2〕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按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副科级实职及以上干部和从事中心工作、专项工作的人员评优指标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批,科级非领导干部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评优指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确保平时考核有据可查、年度考核操作规范。要严肃考核纪律,依法兑现考核结果,防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有效。要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对不按规定实施考核或随意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不能按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待遇。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考核范围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县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签定聘用合同进行聘用人员登记的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依据
2012年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绩效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突出考核工作实绩、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机关自身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012年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执行。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县直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评优不计入各单位人数基数,由县委统一评定。乡镇和县直正科级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副科级实职干部,副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的评优在各单位己审批的优秀指标内,由各单位根据考评结果研究呈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审批。要按照《关于结合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2〕31号)的要求,把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的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把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2012年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1999〕149号)执行。对副科实职以上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按管理权限,参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副科实职以上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四、优秀等次比例
2012年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2%。
被评为2012年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合格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15%,单位全体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计发一个月绩效奖金。被评为2012年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优秀单位的,优秀比例等次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20%,单位全体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计发一个半月绩效奖金。
绩效考核和为民办实事不达标的单位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节能减排、信访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单位全体人员不享受绩效奖金。
五、考核结果审核备案
各考核单位须按湘人社发〔2012〕31号文件要求,将本单位《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未按规定和要求上报的,将在今年对单位的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各考核单位须在2013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考核,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呈报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试用期不定等次、非试用期不定等次分页造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合格等次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非试用期不定等次人员名册》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所有表格均用A4纸张打印,并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文档)。凡逾期不报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待遇,并在次年对单位的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六、其他事项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和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发给绩效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工人等级考试考核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参照我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2.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3.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4.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6.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进行认定和聘用。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级认定和聘用。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并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规定,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或参加中心工作、专项工作的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单位或中心工作、专项工作机构进行考核,从事综治、稳定工作的人员由县委政法委统一造出花名册,单独进行考核。同时核减其所在单位参加考评的人数,考评结果反馈给原单位。
(四)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还未办理好人员登记手续的已经公务员过渡人员、军转干部和提拔为副科实职以上人员,或原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现还未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或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人员登记工作尚未完成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参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考核,填写不含有“公务员”字样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和既受党纪处分又受行政处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执行:受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首次就业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增加薪级工资,但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事业单位其他新进工作人员,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七)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它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八)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各单位须于2013年3月底将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以上材料均用A4纸张双面打印)、《年度考核证书》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并及时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十)年度考核的有关表格,请各单位在隆回党建网(http://www.lhx.cn/)和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lhr.gov.cn)“下载中心”内下载。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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